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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利益衝突迴避法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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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之公務人員均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
  • 發佈日期:2018-12-03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 類  別:利益衝突迴避法常見問答
  • 詳細內容:
  • 本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關於適用對象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財申法)一致之規定,而將較具有利益輸送之虞之職務納入本法規範範圍;並增訂其職務代理人及經授權之人員,於公務執行上與正式職掌者相同,亦有本法之適用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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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438 人 更新日期: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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