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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利益衝突迴避法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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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罰鍰,由哪一機關裁處?
  • 發佈日期:2018-12-03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 類  別:利益衝突迴避法常見問答
  • 詳細內容:
  • 本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亦同(本法第二十條):
    一、監察院: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三)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
    (四)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五)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少將編階以上之人員。
    (六)本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二、法務部: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
    前條所定之罰鍰,受監察院查詢者,由監察院處罰之;受法務部或政風機構查詢者,由法務部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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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120 人 更新日期: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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