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而得予連續處罰之情形有哪些?
- 發佈日期:2018-12-03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 類 別:利益衝突迴避法常見問答
- 詳細內容:
- 違反本法規定而得予連續處罰之情形:
(一)依職權令公職人員回避而不迴避者(本法第八、九條)。 違反者,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處罰,並得按次處罰(本法第十六條)。
(二)未依規定事前揭露身分關係或於事後主動公開身分關係,違反者,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罰,並得按次處罰(本法第十八條)
(三)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經限期通知配合,屆期仍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得按次處罰(本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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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