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所稱「關係人」之範圍為何?
- 發佈日期:2018-12-03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 類 別:利益衝突迴避法常見問答
- 詳細內容:
-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本法第三條):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共同生活之家屬,指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家長或家屬(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營利事業,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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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