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地方政府委由民間單位(機構)辦理長照服務,如該單位(機構)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各地方政府應注意於委託辦理前,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補助公告,以免關係人觸法
- 發佈日期:2025-02-20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 類 別: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專區
- 詳細內容:
- 一、本案係監察院函請各地方政府如委由民間單位(機構)辦理長照服務,且該單位(機構)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各地方政府應注意於委託辦理前,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第3款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補助公告,以免關係人觸法。
二、本處業以113年8月7日新北府政四字第1131544317號府函轉本府各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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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