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為人一行為同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規定者,請確實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辦理
- 發佈日期:2025-02-20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 類 別: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專區
- 詳細內容:
- 一、貪污治罪條例違背或不違背職務賄賂罪與利衝法第12條假借職權圖利係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所稱「一行為」。
二、各機關遇有行為人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並違反利衝法第12條規定者,應確實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辦理;如案經檢察官起訴,應積極追蹤後續法院審理結果,俟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就行為人所違反利衝法情事之調查結果,依規定儘速陳報裁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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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