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所定「核定同意補助時,應即副知監察院」情形
- 發佈日期:2019-09-11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 類 別: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專區
- 詳細內容: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規定之應副知監察院者,僅止於「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之情形,至其餘補助,則毋須副知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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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