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回收及防制宣導資訊
- 發佈日期:2026-09-10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 類 別:重要公告
- 公告日期:2026-09-10
- 依 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9月7日國健教字第1150761289號函
- 公告內容:
- 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倘民眾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草案訂有1個月緩衝期,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規劃於各縣市設置回收據點,放置「電子煙回收桶」,提供持有電子煙民眾自主投遞,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回收作業自115年9月8日起至修正後條文施行滿1個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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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