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措施涉及自行迴避情事公文逐級陳核運作方式及範例參考
- 發佈日期:2019-11-13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 類 別: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專區
- 詳細內容:
- 一、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3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第6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是以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始符合第6條第1項規定,並應依第6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相關機關,法務部107年12月11日法廉字第10705012750號函可資參照。
二、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1項規定迴避者,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第10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公職人員就具體個案完全迴避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執行,固充分符合本法迴避義務要求,惟實務運作上容有個案較為複雜,或陳核及會簽人員眾多,不易操作之情事,如個別公職人員已於相關公文上具體敘明就其本人或關係人部分迴避之意思表示,並踐行通知義務,亦尚難謂與本法迴避規定意旨有違。然相關公文之最後核定者(通常即為首長),就涉及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部分既已迴避未予核定,此時仍應由其職務代理人就其迴避部分代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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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