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員工可否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其程序為何?本府員工參加之飲宴應酬,如無職務利害關係,如何處理?
- 發佈日期:2018-12-03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 類 別: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 詳細內容:
- 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
依據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規定,本府員工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2.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3.長官之獎勵、慰勞。
4.本府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另依本點第3項規定,本府員工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相關處置程序如下:
1.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等公開舉辦之活動,應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2.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無額度限制;另本府員工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無須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職務無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
再依本點第2項規定,本府員工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是以,本府員工對於無職務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原則上可以參加;惟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如邀宴者係黑道背景,或邀宴地點係有女陪侍之特種場所等,均與公務員之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自不宜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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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