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員工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該如何處理?
- 發佈日期:2018-12-03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 類 別: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 詳細內容:
- 依據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規定,本府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屬公務禮儀。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一千元以下。
4.本府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是以,本府員工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除有前點但書情形外,應依同規範第5點規定,予以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政風機構亦應提出適當建議,並登錄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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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