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員工如遇有長官請託關說時,得如何處理?
- 發佈日期:2018-12-03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 類 別: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 詳細內容:
-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另同法第15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若長官之請託關說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該公務員毋須依據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10點規定簽報其長官,逕通知政風機構處理即可。
|
|
瀏覽人次:1856 人
更新日期: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