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過節期間(如: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廠商、業者致贈機關同仁禮品,公務員可否接受?
- 發佈日期:2018-12-03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 類 別:常見問答Q&A
- 詳細內容:
- 一、依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反面解釋,如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原則上得收受,因公務員收受與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似不至於影響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惟「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為避免遭受外界質疑,建議仍不應收受為宜,因廠商送禮當時雖尚無職務利害關係,但通常係為攀交情,俾利未來之方便通融,故實務上仍宜避免。
二、惟該廠商、業者若與公務員間有職務利害關係,仍應依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規定,簽報其長官或知會政風機構。
|
|
瀏覽人次:4330 人
更新日期: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