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務員直接拒受餽贈或飲宴應酬活動,是否仍須簽報長官或知會政風機構?
- 發佈日期:2018-12-03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 類 別:常見問答Q&A
- 詳細內容:
- 一、基於公開透明原則,該簽報與知會之程序係為「保護公務員」所設;雖公務員當時直接拒受餽贈或飲宴應酬活動,惟為提供其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仍應落實簽報與知會之程序,以免日後遭人誣告或構陷時,發生無法證明清白之窘境。
二、依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規定,遇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例如: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等),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三、另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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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