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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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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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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政風處處長與民有約受理申請方式

壹、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凡對政風處有任何廉政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處長。惟遇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一、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二、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三、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在限期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權責單位處理者。
四、非本處權責案件。
五、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六、本處針對該陳情案已組專案小組處理者。
七、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八、陳情案未先經由權責單位處理並函覆者。
九、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十、權責機關專案簽奉核可不予受理者。

貳、以書面或傳真方式於上班時間內向政風處預約,並由申請人親自填寫申請書。(需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參、至少應於欲申請會見日期十個工作天前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郵寄送達或親自送交政風處,由本處視案件多寡依序排定會見日期。

肆、每週安排會見件數以二案為原則,每案會見時間以一小時為限,惟遇時效緊迫得經本處核准酌予增加。另會見處長同一案件之人數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

伍、若遇其他重要公務,處長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由處長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日期。

陸、若為一般陳情案件毋須會見主管者,可直接進入新北市政府雲端櫃檯市長信箱,填寫姓名、電子信箱、內容等資料送出,系統自動發送確認信函且經您確認後成案,並分派至相關單位處理與列管,回覆內容亦將以E-MAIL的方式傳送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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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423 人 更新日期: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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